原意
hongkong, times at April 6th, 2004 by 小影
今日人大釋法內容終於出來,其最正一點是這個:
「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再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七 ﹑ 二 ○ ○ 七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
本來如需修改,只需要:
1.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2.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3.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但現在釋完後,意思原來是: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2.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是否需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4.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頭先同意左啦,再同意咩??)
5.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明顯這是變法,無中生有,還說是釋法?馬力還可說是合法合情合理,佢\好野!
劉迺強:「… 大部份港人渴望享受英明硬朗的指引。中央如此主導政制檢討,誰曰不宜?」
黃毓民:「你渴望強姦快感就你自己享受好喇!唔好拖香港人落水!」
唉,唔想學毓民同大班講野,但係我忍唔到,呢D真係狗奴才……